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鲤城法院【微普法】:未满16岁违规做此事,酿成事故该谁担责

近日,鲤城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因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肇事所引发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15岁的胡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载着同学王某,在泉州市鲤城区兴贤路段超速行驶。行驶过程中,为避让邓某违规停放的小轿车,胡某与傅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胡某、王某、傅某、傅某所载的林某等人受伤及三车车损。

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胡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邓某、傅某承担次要责任,王某、林某不承担责任。事故发生后,傅某、林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分别花费医疗费6955.27元、3170.11元。

因各方就损失赔偿事宜协商无果,傅某、林某分别起诉至鲤城法院,要求胡某及其监护人、邓某和违停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等赔偿医疗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

法院审理

鲤城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营养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

结合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鲤城法院认定,胡某承担本次事故的70%赔偿责任,邓某、傅某各承担15%的赔偿责任。胡某系未成年人,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综上,鲤城法院依法判决胡某的父母赔偿傅某各项损失计11494.04元,赔偿林某各项损失计3191.79元;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支付傅某2463.01元、支付林某683.96元。判决后各方均表示息诉服判,案件已生效。

法官提醒

生命安全不容忽视,安全意识更应从小抓起。未成年人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较弱,若违规驾驶电动自行车,不仅给未成年人本身带来危险,也会给他人造成安全隐患。在此,法官提醒:

一、未成年人严守交通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骑电动自行车上路属于违法行为,引发交通事故将承担责任。

因此,未成年人应提高安全意识,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不出现违规驾车等交通违法行为。

二、家长加强安全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教导其珍爱生命,对其进行交通出行等方面的安全知识教育……”

因此,为了未成年人及他人的人身安全,避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家长应该履行好监护职责,把好安全关,切勿放任未满16周岁的青少年驾驶电动自行车上路。(庄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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